育有兩名子女的警員,2013年為6歲幼女洗澡時,三度撫摸幼女胸部及下體,又以手銬鎖住幼女雙手,以及用槍指向女兒耳朵附近,早前被裁定3項猥褻侵犯及1項普通襲擊罪名成立。裁判官稱,被告身為父親,違反子女對他的信任,案情嚴重,故判囚20個月。
裁判官早前指出,被告用手指在女童胸部打圈,又在其肛門位置「捽」了一下,不可能是正常替孩童洗澡的動作,裁定被告3項猥褻侵犯罪成。而被告在女童母親和哥哥看電視期間,在走廊用槍指女童,被裁定普通襲擊罪名成立。
辯方﹕無性癖好 重犯風險低
辯方引述心理報告指出,被告沒有心理問題,亦沒有性癖好,重犯風險低。辯方稱,被告沒有案底,一直獲信賴,自畢業后加入警隊,是正當有前途的工作。辯方表示明白案件嚴重,在于二人是父女關係,但希望法庭考慮案件猥褻程度對比同類型案件低。
裁判官稱,被告身為父親,違反子女對他的信任,案情嚴重。裁判官考慮到案情及被告背景,3項猥褻侵犯罪判處共18個月監禁,普通襲擊則判處3個月監禁,其中兩個月分期執行,即共判囚20個月。
申保釋等候上訴被拒
辯方隨即申請保釋等候上訴,稱案件ABC依賴現年9歲女童證供,而女童作供時是敘述3年前的事情,案件有合理可爭辯之處。裁判官拒絕保釋申請。
另外,辯方申請部分訟費,稱由于控方漏填表格構成不恰當行為,導致審訊不必要押后,獲裁判官批準。
【案件編號:FLCC4766/15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