畢業滿月,不少新鮮人還在找工作!有鑒于將近3成的求職者曾在求職時受騙,例如:被騙財、要求買產品、要求推銷奇怪的產品、做白工等,資訊科技集團法務長蘇宏文律師整理常見的「求職十大問題」及因應之道,完整檔案請至 MEDIA下載。
問題1:求職者被公司「放鳥」
情境:小美7月5日收到公司的錄取通知,小美當天回覆愿意接受職務,并且將在7月15日上班,公司卻在7月13日報到前2天通知小美公司人事凍結,不用報到。
說明:徵才企業的錄取通知是「要約」行為,當求職接受offer即屬「承諾」,雖然小美還沒到公司報到,但僱傭契約已經成立。若小美認為「被公司放鳥」造成她的權益受損,她可依法主張徵才企業須負起不履行契約的損害責任(見圖1)。
圖1:公司發出錄用通知,求職者也答應報到,但公司忽然反悔,求職者該怎么辦?
資料來源:資訊科技
問題2:擔任正職工作,卻簽「定期勞動契約」
情境:小美7月15日就職,擔任正職的行銷企劃,公司卻要她簽一份「定期勞動契約」。
說明:只有6個月以內的臨時性、短期性,以及9個月以內的季節性,或在特定期間內完成的特定性工作屬于「定期契約」,其他繼續性工作多屬于「不定期契約」。小美是正職員工,應該簽「不定期契約」,而非「定期契約」;「定期契約」較不利于小美,一旦到期,勞雇關係消滅,形同公司解僱小美,屆時小美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工資及資遣費。
問題3:徵才企業非法營業,或早已人間蒸發
情境:小美上班之后才發現,公司根本沒有合法登記。
說明:可至經濟部商業司「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」查詢是否有設立公司登記,在「公司狀況」的欄位中,可看出是「核準設立」,或「解散」。也可以上「財政部稅務入口網」查詢公司是否辦妥營業登記或者仍在營業中,如果公司已經解散,輸入公司統一編號的結果是「查無資料」。另外,若想了解更多徵才公司的資訊,建議到人力銀行、Google、雅虎知識、以及勞委會官網搜尋。
問題4:強迫交出身分證,繳交保證金
情境:雇主以「公司規定」為由,要求小美提供身分證,并且要留置保管身分證,還要小美繳交數千元求職保證金,否則不得錄用。
說明:「就服法」 的招募禁止項目包括:不得違反求職人或員工的意思,留置其國民身分證、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,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;不得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務或收取保證金,違者處 罰新臺幣6萬元以上、30萬元以下罰鍰。例外情況是,如果雇主能夠證明所要求的隱私資料,與工作有正當合理關係,例如生理、心理、個人生活資訊,基于經濟需求或維護公共利益所需,不在此限。
問題5:找人作保,才能錄取
情境:小美找到業務工作,但公司卻要求小美找一位「保人」作保,才能到公司上班。
說明:人事保證契約屬于「從屬性」、「補充性」契約,只對小美在職務上的行為造成公司財產損害負負起代為賠償的責任,例如:小美竊取公司財務、侵占公款、毀損公物等。
問題6:報到ABC天填個資,提供身分證影本
情境:小美報到上班ABC天,公司人資單位要求她填寫一些表格,并且提供國民身分證與其他證件正本及影本。
說明:若雇主與員工的勞動契約已經成立,上述情境不屬于陷阱,因為人資單位基于「人事管理」的特定目的,蒐集、處理、利用員工個人資料,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。當然,如果小美對于身分證影本提供有疑慮,可以在影本上載明「xx公司人事管理使用」,以消除疑慮。
問題7:實際領到的薪水和當初談的不一樣
情境:面試時,雇主告知小美月薪3萬5,怎么實際領到的月薪只有3萬1?
說明:2013年4月1日起,基本工資月薪為19,047元。工資指的是因為工作而獲得的「經常性」報酬,包括工資、薪金、津貼等,「非經常性」報酬例如不固定紅利、獎金、三節獎金等不在此限。雇主依法可于每月薪資內扣除0.5%作為職工福利金、并且代扣勞工應自行負擔的勞保、就業保險、以及健保等相關保費。
問題8:公司依法或是通常會提供哪些福利制度
情境:每家公司的福利制度不太一樣,到底哪些是法律規定一定要有(must have)?哪些是公司自行加碼(nice to have)?
說明:如下圖,外圍的勞保、就保、退休金、以及健保,是法律規定的4大基本防護,中間核心的「職工福利」,依各公司職福制度而有不同的設計。
問題9:5種常見的不實廣告
情境:雇主利用求職者想快速找到工作的心理因素,刊登誘人的不實廣告,甚至謀取不法利益。例如:1.薪水比其他相同職務的平均行情稿。2.標榜工作輕鬆、學歷不拘、條件不拘。3.面試聯絡方式只留手機號碼,公司地址標示不清。4.職務名稱寫得冠冕堂皇。5.標明可以先貸款、協助解決財務問題。
說明:天底下沒有白吃的午餐,任何過度美化的說辭,須先了解其背景、以及要付出什么努力與代價。勞委會磚線0800-085-151,職場安全諮詢磚線02-29126轉8222。提醒您,不當的肢體動作(碰觸、觸摸...等),不當的畫面呈現(裸露、曝露、性暗示圖片 等),不當言語(詢問性別特徵,性暗示字眼 等),只要是違反求職者自主意愿,并造成求職者不舒服,已疑似構成性騷擾,猥褻。
問題10:徵才廣告就業歧視
情境:男須役畢、限役畢 歡迎二度就業婦女 徵洗碗歐巴桑 女性空服員身稿限160公分以上 男性空服員身稿限170公分以上,是否違反就業歧視?
說明:已觸犯「就服法」的招募禁止項目。歡迎二度就業婦女、徵洗碗歐巴桑,因為與工作需求本身無關,排擠初次就業婦女與男性等求職者,屬于就業歧視。但若是女性內衣徵求模特兒,因工作本身無法由男性從事,不算就業歧視。另,「役畢」除違反年齡歧視,還因役男體位訂有身稿、體重、聽力、視力、疾病等標準,觸犯容貌及身心障礙等就業歧視。